與匯立銀行有限公司的董事 / 僱員 / 控權人 / 小股東控權人之關係的定義

  1. 「親屬」 一詞應依照第 155S 章 《銀行業(風險承擔限度)規則》 第 85(4)條的定義: (a) 父母、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曾祖父母或外曾祖父母; (b) 繼父母或領養父母; (c) 兄弟或姐妹; (d) 配偶; (e) 如該人是夫妾關係的一方——該關係中的另一方; (f) 同居伴侶; (g) 配偶的 父母、繼父母或領養父母; (h) 配偶的兄弟或姐妹; (i) 子、繼子、女、繼女或領養子女; (j)孫或孫女、外孫或外孫女、曾孫或外曾孫、或曾孫女或外曾孫女。
  2. 「控權人」 一詞應依照第 155 章 《銀行業條例》第 2 條的定義: (a) 間接控權人 (即所發出 的指示或指令獲得該公司的董事、或以該公司為附屬公司的另一間公司的董事慣常按照行 事的任何人, 但依據第 155 章 《銀行業條例》 第 52 條委任的經理人或顧問不包括在內, 又 如所發出的指示或指令獲得該等董事慣常按照行事的任何人僅是因為該等董事按照該人以 專業身分所提供的意見而行事者, 則該人亦不包括在內); 或 (b) 大股東控權人 (指在該公司 的任何大會上, 或在以該公司為附屬公司的另一間公司的任何大會上, 單獨或連同任何一名 或多於一名相聯者有權行使超過50%表決權或有權控制超過50% 表決權的行使的任何人)。
  3. 「小股東控權人」 一詞應依照第 155 章《銀行業條例》第 2 條的定義: 就任何公司而言, 指 在該公司為附屬公司的另一間公司的任何大會上, 單獨或連同任何一名或多於一名相聯者 有權行使不少於 10%但不超過 50%表決權或有權控制不少於 10%但不超過 50%表決權的行 使的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