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Lab Bank 「包」你有賞現金回贈優惠條款及細則

WeLab Bank 「包」你有賞現金回贈優惠條款及細則

[1] 「包」你有賞現金回贈優惠(「優惠」) 的優惠期為 2021 年 5 月 4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包括 首尾兩日)(「優惠期」)。

[2] 優惠適用於在優惠期內擁有 WeLab Bank Limited(匯立銀行有限公司)(「本行」或「我們」)銀行賬戶的客戶(「」或「你的」)。你的 WeLab Debit Card 將自動登記並參與本優惠。

[3] 在優惠期內,每次最低消費滿 HKD 20 的合資格交易(請見以下第5條之定義)可享有 HKD 10 定額現金回贈,上限為每個曆月 HKD 250。

[4] 在優惠期內,你最多可獲HKD 500現金回贈。

[5] 合資格交易的定義為在優惠期內使用你的WeLab Debit Card以任何貨幣於不時由發卡組織釐定之商戶編號為麵包餅店之商戶 (「麵包餅店」)進行的交易(「合資格交易」)。有關麵包餅店之名單,請參閱我們的網站 (https://www.welab.bank/zh/feature/bakeryoffer-2021)。為免生疑,優惠由WeLab Bank獨立提供,WeLab Bank 與任何麵包餅店間並無任何合夥、贊助、隸屬關係或其他安排。

[6] 如果合資格交易以港元以外的貨幣進行,現金回贈將以相關匯率轉換後的港元為基礎進行計算。

[7] 你須以實體或虛擬 WeLab Debit Card 結算付款方可享用優惠。麵包餅店可全權酌情決定是否接受以WeLab Debit Card 結算付款。

[8] 每個曆月相等的現金回贈金額將於下一個曆月第 1 天計起的 10 個工作天内存入你的核心賬戶。

[9] 你必須保留合資格交易的原始銷售收據或正式付款記錄。如有任何爭議,我們可能隨時要求你提交收據、記錄和/或其他證據以供查閱,亦有可能保留以上收據或記錄。

[10] 你同意並知悉在現金回贈於適用月份內轉入你的核心賬戶之前關閉核心賬戶,你將不能獲取現金回贈。

[11] 如果你隨後撤消已獲得現金回贈的任何合資格交易(全數或局部),我們可能會從你的核心賬戶中沒收或扣除這筆現金回贈(視屬何情況而定),恕不事先另行通知。

[12] 你同意並知悉我們並非與優惠有關之麵包餅店所提供的產品/服務之供應商。因此有關麵包餅店或、其員工、負責人或代理人提供之與優惠有關之各項產品/服務的各方面,包括但不只限於質素、供應、麵包餅店的產品或其服務的陳述、虛假商品說明、不實的陳述、誤導、遺漏、未經授權的陳述、不良營商手法或誘導,我們無需負上任何責任。

[13] 優惠可與我們的「2021春季優惠」同時使用。即每一滿HKD20之合資格交易,於符合本優惠及「2021春季優惠」的條款及細則下,你將同時合資格獲得本優惠下的HKD 10現金回贈,以及「2021春季優惠」下的消費金額之5% 或 1% (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現金回贈。

-如你於 2021 年 5 月某週日於 麵包餅店消費 HKD 30,於符合本優惠及「2021春季優惠」的條款及細則下,你將合資格獲得本優惠下的 HKD 10 現金回贈及「2021春季優惠」下的消費金額之5% 的現金回贈。

-如你於 2021 年 5 月某週三於 麵包餅店消費 HKD 10,你將不合資格獲得本優惠下的 HKD 10 現金回贈,但於符合本優惠及「2021春季優惠」的條款及細則下,你將合資格獲得「2021春季優惠」下的消費金額之 1% 現金回贈。

詳情請參閱《2021春季優惠條款及細則》。

惟在任何情況下,你於每一個曆月只可於本優惠及「2021春季優惠」合共獲得最多HKD 500的現金回贈。

[14] 你不可將優惠下之現金回贈兌換成現金、其他產品、服務或折扣,亦不能轉讓優惠。

[15] 如果我們認為你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法規、欺詐、濫用和/或不遵守本優惠條款及細則,我們有權撤銷你參加本優惠的資格及/或暫停或終止你於本行的任何或所有賬戶。在不作另行通知的情況下,我們不會向你發放任何現金回贈及/或 我們有權從你的賬戶(包括但不限於你的核心賬戶)扣除我們已經發放的現金回贈。另外,我們保留所有採取任何法律行動的權利追討任何未償還的款項。

[16] 本優惠條款及細則應與我們的賬戶條款(「賬戶條款」)一同參閱。如果本優惠條款及細則與賬戶條款不一致, 則以本優惠條款及細則為準。另外,本優惠條款及細則將補充《2021春季優惠條款及細則》。

[17] 我們保留有關你參與此優惠資格的最終決定權。我們的決定將具有決定性及約束力。

[18] 如本條款及細則之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如有任何分歧,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19] 我們保留隨時暫停丶修訂或終止本優惠及/或修改以上條款及細則之權利,而毋須事先另行通知。若有任何爭 議,我們保留最終決定權。

生效日期:2021 年 5 月 4 日